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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因在微信群內辱罵他人及家人,2人被芝罘警方行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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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政公網】
欄目:山東政企信息
發表時間:2025-11-07 23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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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北京時間2025年11月7日(農歷2025年9月18日),星期五訊:芝罘2人被行拘!微信群內辱罵他人…
微信,是社交利器
也是溝通橋梁
便捷,是它的優勢
卻不是放縱的理由
絕不應成為宣泄情緒的無約束區
網上辱罵他人?拘!
近日
芝罘島派出所接一女子報警
在微信群內
被兩人公然辱罵
經調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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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時間2025年11月7日(農歷2025年9月18日),星期五訊:芝罘2人被行拘!微信群內辱罵他人…
微信,是社交利器
也是溝通橋梁
便捷,是它的優勢
卻不是放縱的理由
絕不應成為宣泄情緒的無約束區
網上辱罵他人?拘!
近日
芝罘島派出所接一女子報警
在微信群內
被兩人公然辱罵
經調查
今年9月份期間
兩名微信用戶在微信群內
多次發布侮辱性詞匯
公然侮辱報警人及其家人
經分析研判
鎖定兩名違法人員劉某、孫某
并將其抓獲歸案
兩人對公然侮辱報警人
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
理由竟是看不慣報警人
劉某、孫某已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
10月28日
報警人向派出所送來一面印有
“盡職盡責暖人心嚴謹高效辦實事”的錦旗
對派出所高效辦案、公正執法的工作態度表示贊譽
法律鏈接
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;
(四)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、侮辱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多次發送淫穢、侮辱、恐嚇或者其他信息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窺、偷拍、竊聽、散布他人隱私的。
網絡雖虛擬,法律不真空
網絡不是法外之地
社交參與者在網絡發表言論時
莫為逞一時口舌之快
受到法律嚴懲
來源|芝罘島派出所
(來源:山東省煙臺市“芝罘公安”微信公眾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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